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政策与法律环境研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9 16:08) 点击:580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政策与法律环境研究 一、当前资产处置面临的政策与法律环境总体评价 (一)、随着资产处置工作的进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已有所改善 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相比,当前资产处置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从总体上讲已有相当程度的改善。 1、当前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的状况一直是人们谈论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这一问题更是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在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央对金融系统降低不良资产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也在加紧进行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提高社会信用的制度建设。当前这种全社会关注不良资产问题的氛围有利于促进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的改善。 2、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标志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组建专门机构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改革政策的一项重要成果。199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1999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随后,华融、长城、东方三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相继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有关不良资产问题的政策和法律还几乎一片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展开了不良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的探索。 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等作出了规定。《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资产管理公司这一金融改革的新生事物初步得到了法律(实际上还只是行政法规)的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因其富有成效的工作而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得到了政策法律的关注,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实践。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具有金融创新色彩的处置方法和手段。这些方法和手段客观上往往与现行政策尤其是法律相冲突,因而得到政策和法律的关注并由此获得了政策和法律的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例如,《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再如,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以及中断诉讼时效。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很大的突破。需要指出的是,有关不良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律上的突破和创新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下而上的立法推动行为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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